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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某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胜诉

发布者:万伟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3日 552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  原告:黄某1

  原告:黄某2

  原告:李某

 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万伟,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被告:涂某1

  被告:涂某2

  被告:黄某3

  原告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诉被告涂某1、涂某2、黄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,被告涂某1、黄某3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涂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原告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一、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币359800元及金银首饰;金银首饰如不能归还实物,则返还价值人民币58588元,合计418388元。二、本案的诉讼费用、保全费用均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2023年年初,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通过媒人介绍而相识,双方通过微信、电话等方式开始谈恋爱,双方在恋爱期间,被告涂某1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黄某1要钱,小则上百元,大则上千元,但双方在订婚仪式前并未同居及发生关系过。2023年2月16日,双方在被告老家协商并确定初步彩礼钱328000元及金银首饰等。之后,原告黄某2、李某为了原告黄某1的婚姻大事,开始四处借钱。2023年3月8日(妇女节),原告黄某1购买了价值58588元的金银首饰给了被告涂某1,还于当日应被告涂某1的要求,转了5200元给了被告涂某1作为过节费。2023年3月11日,原告黄某1又应被告涂某1考驾照的要求,向驾校教练转了4000元。2023年3月19日,原告花费了2万余元准备了14桌订婚酒席,其中,被告及其亲友来了8桌,在筹办了订婚仪式后,原告于当日即将初步彩礼钱328000元以现金的方式给了被告,还额外给了媒人介绍费。2023年3月20日,原告还给了被告涂某1现金6800元作为改口费。之后,被告黄某3给了现金8800元给了原告黄某1,被告涂某1当日就叫原告黄某1陪其逛街,将现金8800元用于其在抚州市临川区××商城附近店铺购买的苹果手机上了。2023年3月19日之后,被告涂某1虽明面上与原告黄某1在一起生活,但其目的主要是利用婚约要钱,多次以分手、消费等理由向原告索要钱物,索要并得到了大量的金钱及衣物,其中,得到的大金额如下:2023年4月25日,原告黄某1转了2000元给被告涂某1作为其要求去广东潮阳的车费;2023年5月8日,被告涂某1又说没有钱,原告黄某1又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;2023年5月24日,被告涂某1又问原告黄某1要钱,在得知原告黄某1没有钱后,其转而向原告黄某2、李某要钱,原告李某于2023年5月24日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给了被告涂某1,原告黄某2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微信转了被告涂某15000元,然后被告涂某1于2023年6月1日象征性地还了2000元给了原告。被告涂某1自己在微信及电话中多次承认已对原告黄某1毫无感情,多次拉黑或拒收原告黄某1微信并主动要求退婚。被告涂某1多次采取与原告黄某1主动拉黑或拒收等分手方式,但被告仍让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再了解一段时间,多次劝被告涂某1与原告黄某1和好,被告涂某1表面均予以答应。实际上,双方从2023年5月12日开始就不在一起同居,之后有时吵架甚至打架,被告涂某1也对此予以承认。原告考虑到前前后后为被告花了近六十多万元(含全部支出),并且大部分钱系亲友所借,部分钱系自己打工挣来的血汗钱,之后,原告就一直与被告协商退婚事宜,但被告均不予理会且拒绝退还任何彩礼。综上所述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的规定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”,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向贵院起诉,请求

  判如所请。

  被告涂某1、黄某3辩称,我不同意全返,只同意返40%彩礼,彩礼收到328000元,金银首饰我同意全部归还给原告,2023年3月19日以现金方式给付我方彩礼328000元,礼单中注明的打发钱、衣服钱、做酒钱原告都没给付,我们双方从2023年3月19日开始一起生活,从2023年6月23日开始彻底分开。

  被告涂某2未作答辩。

  经审理查明,原告黄某2、李某系原告黄某1父母,被告涂某2、黄某3系被告涂某1父母。2023年年初,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经媒人介绍相识。2023年2月16日,原、被告双方议定彩礼328000元及金银首饰等。2023年3月8日,原告在抚州市临川区晓红金银店给被告涂某1购买了古法手镯一个、光珠项链一根、金锁一个、古法手串一根、对戒一个、福吊坠一个、3D硬金一个、耳钉一对,价值共计58588元。同日,原告黄某1向被告涂某1微信转账5200元作为妇女节过节费。2023年3月19日,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办理订婚酒席并由被告现金给付原告彩礼328000元,当日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开始同居生活。之后,原告给付被告涂某1改口费6800元,被告给付原告黄某1改口费8800元。2023年3月11日,原告黄某1为被告涂某1报考驾校花费4000元。共同生活期间,原告黄某1为被告涂某1购买苹果手机一部,被告涂某1称花费8200元。2023年4月25日,原告黄某1向被告涂某1微信转账2000元;2023年5月8日,原告黄某1向被告涂某1微信转账1000元;2023年5月24日,原告李某向被告涂某1微信转账1000元;2023年5月31日,原告黄某2向被告涂某1微信转账5000元,之后被告涂某1给付原告黄某12000元。被告涂某1辩称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。2023年6月23日,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发生争执打架,此后,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。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。

 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涂某1、涂某2、黄某3身份信息、礼单一份、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张(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)、原告黄某1的支付宝交易流水及转账截图各一份、原告黄某2中国建设银行流水单及转账截图各一份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六张、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七张;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、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、CT门诊室检查单、照片、晓红金银店保证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,经庭审举证、质证,足以认定。

  本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于彩礼金额如何认定及返还数额的问题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原告黄某1为被告涂某1订立婚约后,未办理结婚登记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……”的规定,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。

  关于彩礼如何认定的问题,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,包括但不限于礼金、贵重首饰、见面礼、改口费等。因此,原告除支付328000元彩礼外,还包括金银首饰、改口费6800元、过节费5200元均为彩礼范围。至于原告诉称为被告涂某1购买手机、报考驾校的支出,本院认为,该部分款项均系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,且都已花费,不属于彩礼范畴,亦不宜进行抵扣,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认定。至于原告诉称的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转账款项,被告涂某1辩称该部分款项已经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开支,本院认为,该部分款项属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,数额并不大,不属于彩礼范畴,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认定。综上,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彩礼共计340000元,扣除被告给付原告黄某1改口费8800元,应为331200元及金银首饰(价值58588元)。

 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,应当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金额、给付方的经济状况、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、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,并兼顾公平原则等多方面因素来评判。本案中,原告黄某1与被告涂某1从2023年3月19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同居生活,共同生活三个月。彩礼数额超出了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,属于高额彩礼。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、彩礼的数额、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因素,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331200元的80%,即264960元及金银首饰(价值58588元)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一、被告涂某1、涂某2、黄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彩礼264960元;

  二、被告涂某1、涂某2、黄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古法手镯一个、光珠项链一根、金锁一个、古法手串一根、对戒一个、福吊坠一个、3D硬金一个、耳钉一对(或折价58588元予以返还);

  三、驳回原告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8元,财产保全费2270元,合计6058元,由原告黄某1、黄某2、李某负担1373元,被告涂某1、涂某2、黄某3负担468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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